1月18日,中國證監會下屬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監管決策,對華微電子及其相關人士采取監管措施,原因如下: 未能即時回應監管函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職責;亦未按照監管要求和公司公告中確立的期限提供相關文件,此行為觸犯了滬市相關規章制度。
此前,證監會接到控訴案,指控華微電子的實際控制者曾濤,以及其控股企業上海鵬盛和董事長夏增文,一直通過上海奔賽實業有限公司,之后更名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并予以關閉(后文統稱為“上海奔賽”)等實體機構挪用、侵吞大量上市公司資金,涉及到配股欺詐發行等惡劣行為。
據查證,根據華微電子早先公布的報告,在2015年8月19日,曾濤、陳笑蕊、陶文波各自以0.33億、0.67億和2.44億元的價格收購了梁志勇、王慶志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海鵬盛股權;而其資金來源,均非出自上市公司,而是自有及自籌資金。
公開資料顯示,在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8 日期間,公司尾號 2560 的工商銀行賬號經由北京傲志眾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傲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三陽今日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奔賽尾號 0111 的招商銀行賬戶匯入了總額 3.3 億元的資金;而上海奔賽在同年 8 月 19 日分別向曾濤、陳笑蕊、陶文波尾號 2231、6933、0375 的招商銀行賬戶轉入相應金額 0.33 億元、0.67 億元、2.44 億元,且其數額正好等于前面所提及的收購股票的款項。
因此,證監會要求華微電子詳細核實并逐項列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8 月 19 日的上述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細節詳情,同時提供相關銀行交易流水等確認材料;還需補充解釋購股資金來源于自有及自籌資金的具體邏輯,自行籌措資金的最終融資方名稱,并解釋此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精準度。最后要求解釋公司資金是否曾被曾濤等人占用進行股權收購。
關于股權分配,已公開報道顯示,在2019年3月至4月間,上海鵬盛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2.2億元,貸款期限長達四年,而華微電子對此未能提供任何資金援助。然而,證監會查得的投訴材料顯示,在此期間,公司通過上海奔賽平安銀行、村鎮銀行、招商銀行等賬戶向上海鵬盛尾號0806的招商銀行賬戶轉入2.03億元資金;而上海鵬盛則在4月4日將這部分資金轉至江海證券配股專戶用于認購華微電子上市公司的配股權。
此外,華微電子與上海奔賽之間的采購業務和經銷業務也被提及。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證監會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3年9月6日向華微電子發出《關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督促該公司在收函后5個工作日之內提交書面答復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前述函件回復期限屆滿后,華微電子先后七次申請延期5個交易日回復,最終遲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回復公告)。在回復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關銀行流水等證明材料,并稱預計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經多次監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由于華微電子未及時回復監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按監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諾的時限提供相關文件,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作為信息披露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華微電子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華微電子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上交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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