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網消息,10月29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核準了聯電與美國司法部的和解協議。歷時兩年有余的聯電、晉華在美被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迎來關鍵性進展。該和解協議達成于本月21日,對聯電來說,能以遠低于先前市場預估的罰金擺脫這個牽涉大國政治的“泥潭”,并非壞事,因則聯電股票22日開盤應聲大漲5.6%,也反映出市場對此事的普遍看法。
此事對此案另一被告晉華是利是弊則眾說紛紜。一位業內資深業內人士青松(化名)認為,這對晉華同樣是重大利好,2018年起訴時涉及晉華的共謀從事商業間諜活動等罪名在聯電與美國司法部提出的方案中均未提及,作為事件中心的聯電無需背負上述罪名,晉華自然也無從“共謀”。
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煥勇從法律角度對此提出不同見解。他表示,聯電與司法部協商,事實上是認罪認罰,相當于國內的坦白從寬,協議中“承諾協助”的條款就是同意以后配合調查,此舉基本斷絕了晉華脫罪的可能,竊取商業秘密的罪名進一步坐實,晉華擺脫實體清單的可能性變得更加渺茫。
在案件沒有進一步發展之前,晉華將何去何從或許尚無定論,不過,就本案而言,距離塵埃落定可能為時尚早。美國司法部會否繼續追究聯電以外的其他被告?因刑事訴訟而暫停的民事訴訟又會有怎樣的發展?仍是未知數。
訴訟泥潭
事情的起源,業界已耳熟能詳。2016年5月聯電與晉華公布合作開發DRAM技術。2017年9月,在美光的舉報下,臺中地檢署起訴美光離職員工及聯電在同晉華合作一事上違反營業秘密法。同年12月,美光在美國加州聯邦法庭提起民事訴訟,稱聯電與晉華竊取其商業機密。
作為回應,2018年1月,聯電和晉華在福州中院分別提起訴訟,控告美光DRAM及固態硬盤等存儲產品涉嫌侵害聯電專利。2018年7月,福州中院做出不利于美光的裁定,向美光在中國大陸的兩家子公司下達禁令。
2018年9月底,美國司法部以竊取商業秘密等罪名對聯電、晉華及3名美光前員工提起刑事訴訟。同年10月,美國商務部宣布將晉華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
至此,一場涉及美光、聯電和晉華三家公司的知識產權戰爭,被加入國際政治因素,徹底復雜化。在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中,晉華的國資背景被一再提起,起訴中最重要的罪名甚至不是竊取商業秘密而是從事經濟間諜活動,在美國法律中,前者與后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是否牽涉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機構。
在此過程中,晉華所受打擊不必贅述,聯電也在這一團亂麻中深受其害。2018年第四季度,傳出聯電退出晉華DRAM項目的傳言,在當季財報中,聯電認列福建晉華 DRAM 項目費用(含credit loss和律師費等)約2300萬美元,這一損失也致使聯電出現近10年來首次虧損。2020年6月,中國臺灣地區法院對聯電違反營業秘密案做出判決,聯電被罰款1億新臺幣。
而最大的危機——由美國司法部出面的指控還懸在頭頂,是抗辯到底還是部分認罪尋求和解?聯電和晉華陷入兩難。相比已經被列入實體清單的晉華,聯電的顧慮要更多,如果繼續抗辯下去,萬一美方將火燒到聯電主體上,那可是動搖企業根本的風險!
從美國法院10月21日更新的判決備忘錄來看,聯電終于還是在兩難中做出了抉擇。
認罪協議
10月21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更新了判決備忘錄。備忘錄是一份由美國司法部提交的文件,請求法院做出符合美國司法部與聯電之間協議的判決,美國司法部將該協議稱為認罪協議(plea agreement)。
認罪協議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被告聯電將對指控其犯有《美國法典》第18卷1832(a)(3)節“竊取商業秘密”的替代信息認罪;二是雙方同意罰款6000萬美元和為期3年的緩刑是對本案的一種適當處理方式;三是聯電同意提供協助。
這短短的信息有諸多值得注意之處。首先,2018年,美國司法部對聯電、晉華竊取商業秘密案的起訴書中,被告包括聯電、晉華及3名美光前員工何某、王某和陳某。而認罪協議僅涉及原告美國司法部和被告聯電,晉華及3名員工并未出現。
其次,該認罪協議中涉及的罪名并非2018年美國司法部在起訴書中起訴的多項罪名之一,而是作為一種“替代信息”代替了此前被起訴的罪名。
在2018年的起訴書中,美國司法部對不同的被告提出7項指控,分別涉及:《美國法典》第18卷1831(a)(5)節——共謀從事經濟間諜活動;《美國法典》第18卷1832(a)(5)節——共謀竊取商業秘密;《美國法典》第18卷1831(a)(1)節——經濟間諜活動(竊取商業機密);《美國法典》第18卷1831(a)(2)節——經濟間諜活動(復制和傳送竊取的商業秘密);美國法典第18卷1831(a)(3)和(2)節——經濟間諜活動(接收和擁有被盜商業秘密);美國法典第18卷1832(a)(1)節——竊取商業秘密。
其中,1831(a)(5)節的共謀從事經濟間諜活動、1832(a)(5)節的共謀竊取商業秘密和1831(a)(3)節的經濟間諜活動是對全部5名被告提起的指控,其余罪名是分別對3名個人被告提起的指控。經濟間諜活動相關指控完全沒有出現在認罪協議中,而“替代信息”1832(a)(3)節的竊取商業秘密代替的應該是1832(a)(5)節的共謀竊取商業秘密。
從這一劇烈變化來看,聯電的“部分認罪和解”策略無疑是極為成功的。刨除政治色彩濃重的間諜罪,將一系列嚴重指控化為一項相對較輕的指控,且以一個對聯電來說不算太大的成本得以從這個訴訟泥潭中抽身。正如青松對此的評議:“要把這么復雜的東西解開,首先要把帽子摘掉,聯電已經把最重要的東西解開。”
再次,《美國法典》中對1832(a)(3)節的描述為:明知商業秘密是未經授權而被竊取、仍然接受、購買或占有。從表述中可以看出,這是針對第三人的指控,而非對非法獲取或傳遞商業秘密的行為人的指控。按照常理,非法獲取、傳遞和接受商業秘密是一個完整的鏈條,在聯電作為“接受方”被定性之后,美方繼續追究“獲取者”、“傳播者”乃至其他“接受方”的責任是順理成章的。換言之,說此案塵埃落定為時尚早。
最后,認罪協議中提及聯電同意提供協助,青松認為,“這只是所有認罪協商都會保留的要素,一個是要再觀察一段時間,也表達愿意配合的態度,這是必要成分。”
各方影響
在這起牽涉各方利益的復雜案件中,聯電的認罪協議無疑影響重大。對于協議當事人聯電來說,此番認罪堪稱“斷臂求生”之舉。不利之處眾多,正如高煥勇所說:“首先,承認刑事犯罪是很嚴重的。這是聯電自己承認接受在美國犯刑事罪的協議,還要接受罰款,影響是很壞的。其次,相當于把這個案子坐實了,還要跟美國政府配合,以后聯電不可能拒絕美國政府的要求。最后,之前因為刑事訴訟,跟美光的民事訴訟被暫停了,下一步美光在民事訴訟里也應該會贏,并會要求聯電賠錢?!?/p>
不過在聯電的判斷里,可能即便付出如此多代價,能夠從此案中脫身依然是值得的。畢竟,這些代價縱然昂貴,聯電卻未必付不起,而一旦美國將矛頭對準聯電,卻是聯電不能承受之重。
青松便認為,“6000萬美元這個數字對集成電路產業來說是小的,其實已經隱含了很多意思在里面。因為(美國司法部)在這段時間之內窮盡可能的方式,沒有辦法證明兩家公司有共謀間諜行為,所以才會是這樣的結果,如果有強烈的證據證明,是不會產生這樣的結果的,肯定死咬著不放。據了解,這是近兩年,美方以間諜等罪名指控中國大陸企業、個人的案件中,目前為止,唯一拿掉間諜、共謀這兩頂大帽子的。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結果其實是好事?!?/p>
對于此案中另一企業被告——晉華來說,認罪協議的影響同樣是喜憂參半。一方面,經濟間諜罪等更加嚴重的罪名沒有出現在聯電的認罪協議中,后續出現在對晉華的指控中便站不住腳了。青松表示:“之后聯電作為風暴中心不是間諜、沒有共謀,那另外的公司怎么會是間諜,又跟誰共謀?從這個邏輯思考,后面的道理就越來越清楚,剩下的東西只是說其他公司要用什么條件達成和解?!?/p>
另一方面,隨著聯電認罪,晉華也幾乎失去了無罪辯護的可能。高煥勇提及:“以后晉華翻案的可能性更小了,因為它的同盟已經認罪了。”
涉嫌竊取商業秘密是此前美國商務部宣布將晉華加入實體清單的原因之一,當時美國商務部表示:“福建晉華即將完成DRAM的量產,該技術可能源自美國,且將威脅到為美國軍方提供此類芯片的供應商的生存。”在竊取商業秘密被認定之后,晉華被從實體清單中移除的可能性可能變得更為渺茫。
責任編輯:xj
原文標題:【芯視野】晉華被訴竊取商業秘密案塵埃落定?可能為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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